,以所税者三之,五之,七之,为实。以余不税者二、四、 六相互乘为法。实如法得一斗。 〔此亦重今有也。所税者,谓今所当税之。定三、五、七皆为所求率,二、 四、六皆为所有率。置今有余米五斗,以七乘之,六而一,即内关未税之本米也。 又以五乘之,四而一,即中关未税之本米也。又以三乘之,二而一,即外关未税 之本米也。今从末求本,不问中间,故令中率转相乘而同之,亦如络丝术。 又一术:外关三而取一,则其余本米三分之二也。求外关所税之余,则当置 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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