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万分之9999的把握我们可以全身而退,尤其是我还有以前的学校教 授可以谘询。 地检署开完庭之后,我才知道我和阿祥涉嫌犯的不是强制性交,也不是趁机 性交,而是刑法222条的加重强制性交,因为我们是两人以上共同犯之!因为 这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根据刑事诉讼法,最轻本刑五年以上的犯罪,由 于被告逃亡可能性大等种种原因,检察官竟然对我们声请羁押!以前大三念刑事 诉讼法时,每个刑法教授都在靠夭重罪羁押不符合无罪推定的原则,根本就是押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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