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柳南随笔壹“论牧翁次东坡御史台寄妻诗”条(参董潮东皋杂钞叁)云: 夫寄弟诗也,而谬曰寄妻。东坡集具在,不可证乎?(寅恪案:此点可参初学集叁试掸诗集上“苕上吴子德目舆次东坡狱中寄子由韵,感而和之”七律六首。)是牧斋绝不致误记,其谬以寄弟诗为寄妻诗,乃故作狡狯,可为明证矣。且伊原配陈夫人此时尚无恙也,而竟以河东君为妻,“并后匹嫡”,古人所戒,即此一端,其不惜行检可知矣。 寅恪案:王氏之论固正,然亦过泥,盖于当日情事犹有未达一间者矣。关于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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