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团的军事主官都同时兼任军事法庭庭长,法庭的其他成员从军队各阶层抽调,至少要包括一名士兵; 团级军事法庭负责审判轻罪,重罪则交由军团一级的高级军事法庭审理; 只有极少数情况下,允许军事主官不经审判直接处决士兵——例如临阵畏战、叛变。 连一级的军事主官必须每月至少向士兵宣读一次《军纪》,而《军纪》卷才是离士兵比较近的军事纪律,也是温特斯最初目的。 可以概括为:一切缴获归公;轻罪轻刑;偷窃、怯战、抢劫、强暴等重罪重刑;其他。 关于战后掳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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