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女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给女性的主人。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12小时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处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本公司女性员工服务满1年者,得依下列规定,给予异常休假 (一)工作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12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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