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条,第一,精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第二,间歇性的精病人在精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读完之后,朱飞鹏问大家:“费思琴属于哪一种情况?” 黄元德犹豫着说:“应该是第一种情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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