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原谅我把公诉方的诉词来了个乾坤大挪移,但这却是事实。我放弃首次辩护的机会,正是为了让公诉方先出列证据,公诉方的证据,也正是辩护方想要的证据,这恰恰证明了被告是无辜的。 “首先说手枪,也就是公诉方的一号证据。没错,手枪上的确留有被告的指纹,但这就能意味着是被告开枪杀人吗?请大家想象一下当时的情况,当被告看到丈夫被人惨杀,旁边放着一把手枪,在那种震惊失措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有可能把手枪拿起,这完全是一种无意识行为,况且被告还移动过这把手枪,
如需阅读完整内容,请在手机端进行阅读。
请勿开启浏览器阅读模式,否则将导致章节内容缺失及无法阅读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