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楚光先利用民间验方,自行配制胶囊给患者服用,其意愿是为患者治病,并希望有治疗效果。显然被告人不认为是假药,故被告人楚光先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但楚光先身为医务人员,私自配制含有有毒物质“乌头碱”的胶囊,并在诊疗中加大服用剂量,造成蓝镇国中毒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 考虑到楚光先具有积极抢救被害人、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判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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