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可知,张汗在本案中没有对杨祖刚等实行犯实施心理帮助行为。『地址发布邮箱 ltxsba @ gmail.com』 在杨祖刚等人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张汗并没有到盗窃现场,也没有为他们提供作案工具或创造犯罪条件。 张汗携带现金到交易现场向闫云哲收购赃物时,杨祖刚等人的盗窃犯罪已经实施完毕(既遂)。张汗携带现金向闫云哲收购赃物的行为,发生在杨祖刚等人盗窃得手并将赃物转移后,故该行为不属于对杨祖刚等人盗窃行为的帮助行为。 有鉴于此,张汗在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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