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让被告人停止施法交还财物。 因此,通过欺诈取得对财物的暂时持有,不是被告人的目的行为,而只是其实现占有财物目的的辅助手段行为。 另外,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的“调包”行为属于秘密窃取,其秘密性体现在: 、在调包时,被告人以躲避灾祸为由,将被害人驱离施法现场,被告人在主观上不想让被害人知道。 2、调包的手段不为被害人所知 3、调包后被害人并不知财物实际已经被被告人所控制。 综上,被告人正是实施了“调包”这一秘密手法,使得本案财物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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