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拆迁合同,事后也未有过追认行为,因而不能以牛盛明从其母亲处收到房屋补偿费为由,认定牛盛明夫妻已经追认该合同的效力。 相反,牛盛明对家人在迁移坟墓时未通知自己到场而表示了不满,牛盛明也对拆迁工作有意见,因而产生重新向拆迁办等单位索取拆迁、迁坟相关损失赔偿费的想法。 第二,牛盛明有权依法向拆迁人提出重新索取拆迁补偿费的要求。 牛盛明向相关部门重新索赔拆迁补偿费用,并非法律禁止。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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