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重点斩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利益链条。 上述这些文件、司法解释对‘淫秽物品’的界定坚持了发展的观点。 由网络视频聊天的技术特性所决定,视频信息往往是以动态的视频流形式而存在,而并不附着于静态的文件载体之上。 上述文件对淫秽信息的载体要求,已经难以有效应对此类电子淫秽信息带来的危害。 所以我认为,针对淫秽物品犯罪,关注的应当是信息的淫秽性,至于信息是否附着于何种载体之上并不重要。网络l聊完全具备淫秽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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