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对公款的使用权、控制权及公款的安全性。 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梦鸽利用职务便利在清偿县医院债务的过程中,出于便利其丈夫童志正名下公司资金周转的动机,擅自决定改变公款支付方式,其行为没有对县医院控制和使用公款权利产生实质影响,也未导致公款面临损失风险,未侵犯挪用公款罪所保护的客体。 我们认为,被告人刘梦鸽在不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等基础关系的情况下,实施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违反了相关的财务纪律。但该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本质和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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