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没有听错啊,她叫我用念的耶,呵呵,第一次安安稳稳地坐在椅子上听讲跟性交有关的法条,不知道是幸运还是不幸。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在,假设老师是公务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你试试看对老师施以强暴或胁迫。 」陈湘宜老师向我一摊,就像刚刚她踢飞两个同学前,做出的「我没有杀伤力」的动作。 这次要轮到我被踢了吗?我脑海里又浮现电影「食神」的画面─「都当着面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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