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自己是援交妹,等到对方提出援交要求再以『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22条或第29条来陷人入罪─22条:与未满十六岁之人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规定处罚之。 十八岁以上之人与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人为性交易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29条:以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网路或其他媒体,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诱、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为性交易之讯息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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