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精神、身体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药剂犯之者。 五、对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驾驶供公众或不特定人运输之交通工具之机会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犯之者。 八、携带兇器犯之者。 」老师一边享受我的服务,一边默背着加重强制性交罪的加重事由。 「也有单纯针对行为手段作为加重条件者,例如325普通抢夺罪,以腕力改变财物之持有状态,相较于320的普通窃盗罪,抢夺的罪责即被加重。 」我双手拨开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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