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有一女的「妻奴」在法律上的地位高于无子女的「妻奴」以及性 奴隶。 第十一条:无子女的「妻奴」在法律上的地位高于性奴隶。 第十二条:「宠奴」时一名男性公民在其后宫中挑选的最为满意的一个性奴 隶,这一身份具有暂时性与主观性。它们通常是最具吸引力或是服从性最好的后 宫成员。 第十三条:「宠奴」在其拥有者的后宫中的地位高于其他性奴隶。一名男性 公民可能在其后宫施行与本条例不尽相同的等级制度,这些私人所制定的等级制 度本条例予以承认。 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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