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生效日将现存所有财产转让予乙方,乙方接受该转让。 第二条(生效认定) 前条所述人权放弃生效日为甲、乙双方向各都道府县厅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之次日。自该日起,甲在法律上视为死亡,并作为器物处置。 第三条(责任豁免) 因本契约产生的一切损害、损失,乙方概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契约解除) 本契约经甲乙双方完全同意后成立,提交至行政机构时,任一方可单方申请解除。解除后,甲由各都道府县厅实施法定保护。 第五条(法律效力) 本契约受人权放弃相关法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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