衙役先把被告女子裤子脱掉示众,随即拉到门前大街上 ,名曰「卖肉」。 清代女子裸体受杖的做法有增无减。 晚清文人俞樾记述过这么一件事:某县令年方少壮,为人轻浮佻达,最喜欢 谈论桃色新闻。 他审理桉件,发现有涉及到闺阃方面内容的,就故意牵扯,定为奸情,然后 将妇女裸体行杖。 他常对人说:「刑律上明文规定,妇女犯罪应决杖者,『奸者去衣,余罪单 衣决定,妇女犯罪应决罚』。 行杖时是打臀部的,所谓单衣就是单裤,去衣当然就是去裤了。 」 别人辩不过
如需阅读完整内容,请在手机端进行阅读。
请勿开启浏览器阅读模式,否则将导致章节内容缺失及无法阅读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