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的例子层出不穷,而且犯罪黑数很可怕,不比财产犯罪少啊!而且,用性自 的方式举例有很多好处,第一,可以实际操作让同学身体力行,而不用像杀人 罪真的要白刀子进红刀子出吧?第二,侵害生命法益的犯罪或财产犯罪也不讲到 『情状』这个构成要件要素,根据我的经验,能用同一类型犯罪把整部刑总上完 的,只有与性相关的概念了。」 「如果今天用杀人罪讲构成要件,下节课用财产犯罪讲违法性,再下节课用 性自讲责任的问题,那不是说明了刑法的适用逻辑不一贯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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