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员工个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态度不佳、擅自更改服务内容、未经客户同意提前终止服务等)导致客户投诉或提前终止服务合同,公司将扣除该员工当次全部服务报酬,并处以人民币200元整违约金,从工资账户中直接扣除。” 沈若兰把这条规定读了两遍。 “因员工个人原因”,“提前终止服务”。 今天下午她做了什么? 她因为客户对她动手动脚,提前终止了服务。在公司的记录里,这看起来是什么? 是“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服务”。 她有证据吗? 张先生的手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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