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95年2月2日)中指出:事前通谋,是指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以窝藏或者包庇的,应当以共同犯罪处理。只是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事后予以窝藏、包庇或者事先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未去报案,犯罪发生后又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都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200年月29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该罪名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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